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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谷昌与被上诉人周旋、曾令选、原审第三人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谷昌,周旋,曾令选,孔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谷昌,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旋,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令选,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原审第三人孔海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谷昌与被上诉人周旋、曾令选、原审第三人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谷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谷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艳红审���员彭青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