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谷昌与被上诉人周旋、曾令选、原审第三人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谷昌,周旋,曾令选,孔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谷昌,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旋,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令选,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原审第三人孔海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谷昌与被上诉人周旋、曾令选、原审第三人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谷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谷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艳红审���员彭青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