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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新华、李婷诉林梅不当得利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李婷,林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959号之一原告刘新华,男,住南昌市。原告李婷,女,住南昌市。被告林梅,女,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刘新华、李婷诉林梅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刘新华、李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林梅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华、李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林梅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