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新华、李婷诉林梅不当得利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李婷,林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959号之一原告刘新华,男,住南昌市。原告李婷,女,住南昌市。被告林梅,女,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刘新华、李婷诉林梅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刘新华、李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林梅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华、李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林梅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