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炳端与宋震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端,宋震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719号原告刘炳端,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丽,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震红,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端诉被告宋震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端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炳端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7元,依法减半收取2823.5元,由原告刘炳端负担。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佼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