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向梅与张文利、王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梅,张文利,王玉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984号原告赵向梅。被告张文利。被告王玉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梅诉被告张文利、王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王玉芹在中国农业银行城关分理处账户62×××64中存款27000元予以额度冻结,如余额不足,冻满为止。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立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