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执复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唱桂林、泊头市天源焦炉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与唱桂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唱桂林,泊头市天源焦炉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执复8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唱桂林,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族,住秦皇岛市卢龙县。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天源焦炉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文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唱桂林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泊头法院)(2016)冀0981执异字1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认为(2011)泊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错误而提出执行异议,其执行异议是针对已生效判决而不是针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而提出的,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2016)冀0981执异15号裁定,驳回异议人唱桂林的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复���人称,泊头法院作出的(2011)泊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泊头法院没有管辖权,立案、审案明显为关系案、人情案,该判决错列当事人,判决错误。泊头法院明知判决错误还强行执行,其执行行为错误。如法院执行、拍卖申请复议人房屋,将导致其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执行回转。故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泊头法院(2016)冀0981执异1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2011)泊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原告泊头市天源焦炉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唱桂林、唱润鹏、毛桂军、卢龙县阳和石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泊头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1)泊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201837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任。案件受理费156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泊头法院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泊头法院作出(2012)泊执字第647号执行通知,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2月17日,泊头法院作出(2012)泊执字第647-6、647-7、647-8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唱桂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30××52,面积1601.79㎡),查封被执行人唱桂林登记于卢龙县石门农村信用社名下,土地证号(2000)0**号,面积为1475.3㎡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唱桂林登记于中国农业银行卢龙支行名下,土地证号卢国用(95)第01**号,面积469.44㎡及土地证号卢国用(95)第01**号,面积442.96㎡的两块土地的使用权。2016年3月30日,异议人唱桂林向泊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泊头法院作出的(2011)泊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中止对该判决书的执行。2016年4月12日,泊头法院经审查作出(2016)冀0981执异15号裁定,驳回了唱桂林的执行异议申请。唱桂林对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复议申请人认为泊头法院作出的(2011)泊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存在严重实体和程序错误,是对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行异议,复议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故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泊头法院(2016)冀09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复议人唱桂林的复议申请;二、维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京审 判 员 谢盼书代理审判员 刘海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