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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红波与王术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波,王术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001号原告王红波,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王术全,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与被告王术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王红波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