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红波与王术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波,王术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001号原告王红波,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王术全,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与被告王术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王红波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