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索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会宁县会师镇。法定代表人高维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索明,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索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索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索明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249.5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8元、执行费8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被执行人索明已经私下还清本案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撤回其与被执行人索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二、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