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叶跃庭与陈东发、周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跃庭,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2民初140号原告叶跃庭,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发,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周彩红,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蔡聪艺,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叶跃庭与被告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跃庭的委托代理人康淑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跃庭诉称,其与被告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是认识很久的朋友,陈东发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4月12日向叶跃庭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0元整,双方约定月息3分,对此,陈东发向叶跃庭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签字确认,蔡聪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陈东发在借条出具时向叶跃庭确认所有借款现金已经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经叶跃庭多次催讨,陈东发仍不返还借款及利息。叶跃庭认为,叶跃庭与陈东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东发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另外,被告周彩红与陈东发系夫妻关系,该借款行为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彩红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蔡聪艺作为担保人对其担保方式约定不明,亦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叶跃庭请求法院判令:一、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连带偿还叶跃庭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的月利率,自2015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被告陈东发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叶跃庭借款300000元,陈东发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叶跃庭收执,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具体内容为:“今借到叶跃庭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所有现金以收到。预计年月日前如期归还,月利率为3分,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9000(¥),到期按时还款。特立此据借款人:陈东发2015年4月12日担保人:蔡聪艺2015年4月12日。”当日,陈东发与被告蔡聪艺二人分别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叶跃庭收执,并各自在复印件上签名、盖手印并备注落款时间“2015年4月12日”。叶跃庭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叶跃庭于2015年4月12日当日向陈东发给付了现金300000元。对于上述借款,原、被告双方未在借条中书面约定借款期限。陈东发至今未向叶跃庭偿付借款本息。叶跃庭催讨无果,后又发现三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上所述。还查明,被告陈东发与被告周彩红于2013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叶跃庭举示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12日的《借条》原件、被告陈东发与被告周彩红的婚姻历史查询记录单、陈东发与蔡聪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叶跃庭的委托代理人康淑芸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证,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均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和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其相应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叶跃庭与被告陈东发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叶跃庭提供的《借条》原件和陈东发与蔡聪艺分别签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明,且叶跃庭的委托代理人陈述的借款经过与上述证据记载的信息相符,故本院确认该借贷行为系真实发生。《借条》明确记载:“今借到叶跃庭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所有现金以收到。”其中,“以”字应为笔误,实际应为“已”字,该《借条》书面明确了借款人陈东发已经实际收取叶跃庭出借的现金300000元的事实,该《借条》不仅具有明确叶跃庭与陈东发之间的借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性质,同时,还兼具确认借款人已经实际收取借款这一事实的收据性质。陈东发未能依约偿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叶跃庭诉求陈东发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叶跃庭举示的《借条》原件书面记载借款利息为“3分”,即月利率3%,但叶跃庭诉求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借款利息,并未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借款利率的上限,应当予以支持。故陈东发应按24%的年利率(2%月利率)向叶跃庭支付自借款之日(2015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原告叶跃庭于2015年4月12日借给被告陈东发的300000元借款发生于陈东发与被告周彩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叶跃庭与陈东发约定该债务属于陈东发的个人债务或该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该笔借款债务应当认定为陈东发与周彩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周彩红依法应当与陈东发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蔡聪艺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章,为陈东发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叶跃庭与陈东发、蔡聪艺未书面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蔡聪艺提供的担保的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陈东发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蔡聪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叶跃庭要求蔡聪艺与陈东发连带偿还借款债务300000元及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东发、周彩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跃庭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5年4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蔡聪艺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应与被告陈东发、周彩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叶跃庭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陈东发、周彩红、蔡聪艺负担,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人民陪审员 林清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小桃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