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烁和郭铁军、陈月平、郭诗然、株洲唐朝食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烁,郭铁军,陈月平,郭诗然,株洲唐朝食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唐烁。被执行人郭铁军。被执行人陈月平。被执行人郭诗然。被执行人株洲唐朝食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铁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117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月平、郭诗然、株洲唐朝食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6317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