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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舒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鲍玉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鲍玉圣,叶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组织机构代码56639175-X。法定代表人:匡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鲍玉圣,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叶友英,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鲍玉圣、叶友英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舒城大市场A区1至2层3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号)及位于舒城县桃溪西路俱乐新村/1至2层10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董思杭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