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虐待被监管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虐待被监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13刑初1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学本科,贵州省金西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指导员,户籍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钦湛、张国凤,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以筑地检刑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庆新、姜海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钦湛、张国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5年3月24日早上,服刑罪犯钟某1以身体有病未恢复为由拒绝返回原焊锡岗位,并提出调换工种的要求。管理干警刘某某到车间处理此事,要求钟某1先返回原岗位工作,钟某1不听从安排,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某抽了钟某1两耳光,并将其拖到生产车间外面的楼梯拐角平台处,用右脚踢了钟某1左侧腰腹部一脚。当日中午、晚上,钟某1反映其腰部疼痛,刘某某和晚上值班干警均带其至监狱医院检查、治疗,未见缓解。此后监区干警多次带钟某1到监狱医院治疗,症状仍未缓解。4月28日,钟某1被送往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钟某1系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经鉴定,钟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钟某1从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未被他人殴打过,也未有自伤自残行为发生。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身为监狱警察,殴打服刑人员钟某1并造成其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我在执法过程中确实打了钟某1耳光,和用脚踢了他,给钟某1造成了伤害,但我主观上没有恶意对其体罚,且案发后对钟某1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钟某1的谅解,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为有效制止罪犯抗拒改造行为,在遭到顽抗时强行拖拽,执法方式虽有不妥,但其行为不至于造成服刑罪犯钟某1骨折。且本案的伤情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疑问及不确定性,不排除其他原因致钟某1受伤。故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贵州省金西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的在职警察,任指导员。2015年3月22日,服刑人员钟某1以生病为由经生产小组长叶某自焊锡岗位暂调至半成品检测岗位。3月24日早上,叶某要求钟某1回焊锡岗位,钟某1以身体未恢复为由拒绝,并向值班干警戴某2反映情况。戴某2将此事告知管理干警刘某某,刘某某赶到生产车间处理此事,期间钟某1以种种理由拒绝回工作岗位并提出要求调换工种,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某抽了钟某1两耳光,并将其拖到生产车间外面的楼梯间拐角平台处,踢了钟某1左侧腰腹部一脚。当日钟某1反映其左侧腰部疼痛,被带至监狱医院诊查。此后至4月9日期间钟某1多次以其左侧腰部疼痛为由在监狱医院进行诊查、留医院观察治疗,但其病情未确诊。4月28日钟某1被送往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2015年6月9日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钟某1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2、钟某1因钝性外力致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钟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钟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一一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呈报表、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贵州省公务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其警察身份情况及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罪犯钟某1就诊情况、罪犯就诊登记表、钟某1留观情况、罪犯健康档案、罪犯转诊登记表、金西监狱检验报告单及就诊情况、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病历及医嘱、相关检验报告单等,证实钟某1的伤情及治疗情况。3、监狱管理相关规定,证实监狱干警的管理职责。4、金西监狱关于刘某某一贯表现介绍,证实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5、金西监狱关于刘某某的执法过错问题报告,证实刘某某执法过程有过错,对其进行行政处理。6、金西监狱关于钟某1的服刑情况,证实钟某1在监狱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差。7、贵医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2429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实:1、钟某1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2、钟某1因钝性外力致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8、证人张某1、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4日,钟某1因生病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劳动一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看见刘某某打钟某1耳光和用右脚踢钟某1左边腰腹部,钟某1弯腰蹲起的事实。9、证人师某、曾某、易某、张某2、叶某、徐某、余某1、邓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4日,看见刘某某在值班台与钟某1因钟某1称生病未好不能参加生产一事发生语言冲突,钟某1有抵触情绪,刘某某在车间里动手打钟某1耳光并把他拉出车间外,在车间外发生的没看见。后看见钟某1用手捂着腰回到车间,听说钟某1被刘某某殴打了的事实。此后没看到、也未听到钟某1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殴打,自伤自残及意外事件发生。10、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4日,钟某1说自己生病未好干不了焊锡工作,要求调换工种,为此与指导员刘某某干警争吵起来,刘某某伸手抽钟某1的耳光,并抓住他的衣领将其拖到车间外面的楼梯拐角处的平台上。几分钟后刘某某进来让我把钟某1带回去,我走出去看见钟某1蹲在地上,用左手捂住左侧腰部,脸上表情很痛苦,我想他肯定是被刘某某打了。我把钟某1扶到半成品检测岗位上,他趴在岗位上一直没干活。中午,可能是钟某1给刘某某说自己痛得很,刘某某安排两名服刑人员送他到医院治疗,下午分监区又带他去医院看病。晚上,钟某1说他被刘某某踢老火了,还吐了血。第二天我和他被调到一监区,钟某1身体一直未好,监区干部也带他去医院检查治疗过的事实。11、证人樊某、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钟某1调到一监区,与其共同住在三号监舍至2015年3月31日。看见他走路一瘸一瘸的,左手扶着左腰,他说是在四监区二分监区劳动现场被干警踢了一脚,此后有几次干警带他去监狱医院检查、治疗的事实。期间没看到、听到钟某1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殴打,自伤自残及意外事件发生。12、证人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看到刘某某和钟某1讲话,钟某1有抵触情绪。因与自己无关便离开,一个小时后回来,看见钟某1抱着腹部蹲在他的工作台旁边墙角。听说他被刘某某打了的事实。13、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4日早上,对讲机里呼叫刘某某去处理一名罪犯要求调换工作的事。我和刘某某赶到车间,罪犯钟某1说自己身体不舒服,不愿干焊锡工作,要求换工种。刘某某让钟某1先回去干活,钟某1不听,刘某某就抽了钟某1的耳光,抓住钟某1的衣领拉他往车间外走,我在后面把车间门关上,间隔几十秒我出去看见他们面对面站在车间外的平台上继续争执,刘某某喊钟某1回去做笔录,并用手拉钟某1的衣领,钟某1挣脱并蹲在地上。后钟某1情绪逐渐平息下来,站起来走回车间的事实。此后没看到、听到钟某1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殴打,自伤自残及意外事件发生。14、证人朱某、张某3、陆某1的证言,证实钟某12015年3月25日从四监区调到一监区四分监区,刚来就反映其身体不舒服,要求到医院检查、治疗。分监区安排他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和治疗,没有安排让其劳动。在一监区服刑期间没有发现和听说钟某1身体发生意外受伤的事实。此后没看到、听到钟某1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殴打,自伤自残及意外事件发生。15、证人戴某2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日我是车间的看押干警。罪犯叶某来向我反映钟某1不服从工种分配,我就用对讲机呼叫刘某某处理此事。刘某某来后,他在警备台前面和钟某1谈,谈了一会儿,刘某某好像有点生气,伸手抽了钟某1两耳光,并抓住钟某1的衣领将他拉出车间,出车间后的情况没有看到。过了一会儿我看到钟某1在岗位上趴起,没有干活的事实。16、证人石某、史某、陆某2、冷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因钟某1说其头痛,冷某干警带其去医院看病。25日调到一监区四分监区后反映被刘某某殴打致其腰痛,干警多次带其去监狱医院看病的情况。1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弟弟钟某1说自己在2015年3月24日被干部打了,在医院治疗但没有详细检查,只开点三七片给他吃。其多次向监狱领导及检察室反映后钟某1才转到司法警察医院治疗的事实。18、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2日我因头痛生病叶某组长安排我做半成品检测。3月24日,叶某以为我好了,让我回焊锡岗位。我说病没好干不了焊锡。后来我向刘指导(刘某某)反映情况,刘指导还是让我回焊锡岗位,我说我痛得很去不了,刘指导就抽了我两耳光,抓住我的衣领把我拖到车间外楼梯拐角处的平台上,我背靠墙壁站起,刘指导站在我面前,又伸手抽我耳光,我伸双臂护住脸挡住了他的手,他就用右脚踢了我的左侧腰腹部一脚,把我踢趴在地上,喘不过来气。后来他还准备打我,被一名民警劝阻了。后他让尹某带我到半成品岗位上。慢慢地我的腰部开始痛起来,我就给刘指导说被他打严重了,请他带我去医院看一下。中午刘指导让两名罪犯带我去医院检查,医生只给我开了一些三七片,就让我回到车间了。下午,我又向陆某2队长反映我的腰痛,他又带我去医院看病,医生给我打了几针。晚上我被痛醒了,还吐了血,我又找到陆队长,他带我到医院,也没检查什么,只是又给我打了几针就回去了。后干警带我去医院又看过几次病,只是开些药吃,但痛疼一直没有缓解。后多次反映被刘指导殴打致腰痛,让他们给我检查、治疗,直到4月28日我才被送到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我始终不知道自己病情的事实。1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3月24日早上,有干警用对讲机通知我说罪犯钟某1拒绝参加劳动,叫我去处理一下。我和干警余朋龙赶到车间,钟某1说他生病了,干不了现在的工种,要求调换工种。我对他说有病要九点半医院上班才能看,调换工种要分监区合议决定,并让他回到焊锡岗位先干着。钟某1不听仍无理纠缠,我当时没有控制好情绪,就伸右手打了他两耳光,并让他去分监区办公室做笔录,他不走,我就强制拉住他的左肩部衣领,将他拉到车间外楼梯平台上,钟某1耍赖、不肯走,并用手指着我,威胁我,我就抬起右脚踢了他的左侧腰腹部一脚,他就用左手捂住左腰腹部蹲了下去,我拉他起来继续教育,他态度好转后就带他回车间坐在他的劳动岗位上的事实。20、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钟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钟某1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监狱负责监管服刑人员的人民警察,未正确执行相关监管法规,在监管过程中不计后果用脚踢打服刑人员,造成服刑人员一人轻伤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踢打给钟某1造成了伤害,但主观上没有恶意对其体罚,且对钟某1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虽有不妥,但不至于造成钟某1骨折。且本案的伤情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疑问及不确定性,不排除其他原因至钟某1受伤,故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踢打钟某1左侧腰部并致其轻伤的后果,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就诊治疗记录、检验报告单位、病历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且辩护人未对其反驳意见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雪恒人民陪审员 段盛强人民陪审员 雷 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