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骆玉兰与杨达松、王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玉兰,杨达松,王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骆玉兰,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杨达松,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王秋萍,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骆玉兰与被执行人杨达松、王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1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0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