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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广元市宏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白钟瑜及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元市宏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白钟瑜,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4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元市宏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法定代表人:安玉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钟瑜,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栋*楼305。法定代表人:蒋杭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广元市宏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钟瑜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元市宏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勇代理审判员  杨军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任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