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福建云星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云星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217号原告:福建云星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6628422820)。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御史岭工业区(云霄县星欣工艺品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方小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生,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86750013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中七路78号。法定代表人:程金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云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云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云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