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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49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23。委托代理人蔡敏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居民身份号码×××2718。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原告自愿通过庭外的其他途径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486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