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金鼎盛百货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金鼎盛百货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何广顺,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金鼎盛百货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经营者陈晨,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金鼎盛百货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44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