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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匡益方与石明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益方,石明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078号原告:匡益方,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公民身份号码:×××3716。被告:石明坤,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公民身份号码:×××101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益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匡益方负担。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欧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