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被执行人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隋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本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隋某的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1执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