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海燕、李璐瑶、李孟哲与孙道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李璐瑶,李孟哲,孙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璐瑶,女,199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孟哲,男,200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道刚,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海燕、李璐瑶、李孟哲与被执行人孙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青民三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道刚因交通事故肇事罪正在狱中服刑,在诉讼中查封的鲁******号三轮汽车一辆因己无变现价值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三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王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