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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06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毛乃平、毛根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毛乃平,毛根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984号原告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小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毛乃平,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毛根洲,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商青秀,安阳市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乃平、毛根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毛乃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本案涉诉不动产房屋也位于安阳文峰区,故该案应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诉租赁房屋安阳市大自然生态园酒店位于安阳××产业开发区,2015年9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安阳××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一审民事案件,从2015年10月1日起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毛乃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世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