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1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一×。法定代理人田××。被执行人王二×。案由: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二×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一初字第5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执2121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