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雷振民与张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振民,张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雷振民。被执行人张蛟。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雷振民申请张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中民三终字第5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蛟应支付申请人雷振民案款234450.0元,承担执行费3416.75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