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毛盛鑫与甘琼、周祥胜及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盐井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盛鑫,甘琼,周祥胜,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盐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盛鑫,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琼,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11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祥胜,男,汉族,生于1942年11月13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一、二审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盐井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全,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毛盛鑫因与被申请人甘琼、周祥胜及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盐井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达中民终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毛盛鑫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户为单位经营,在国家规定的承包经营期间享有承包经营权。1981年,再审申请人毛盛鑫母亲朱大英、被申请人甘琼和周祥胜分别以家庭户身份与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后经分别口头协商互换土地耕种,并实际互换,该行为是合法的土地流转行为。2014年4月25日,再审申请人毛盛鑫母亲朱大英与被申请人甘琼和周祥胜达成将互换土地换回的协议,并有多名人员在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毛盛鑫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毛盛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盛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忠竹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