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980号原告湖南运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远汇鑫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运成建设有限公司,宁远汇鑫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980号原告湖南运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宁远汇鑫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西北食品医药生物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运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远汇鑫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南运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运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66元,减半收取266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83元,由原告湖南运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明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