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程来与杨笑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程来,杨笑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052号原告:陈程来。被告:杨笑一。原告陈程来为与被告杨笑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杨笑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程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笑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8日,被告杨笑一向原告陈程来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杨笑一借款后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笑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程来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杨笑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