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志桓、李锦伦等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铁路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桓,李锦伦,李国成,李添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志桓,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锦伦,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国成,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添校,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李志桓、李锦伦、李国成、李添校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8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本案起诉人李志桓、李锦伦、李国成、李添校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李志桓、李锦伦、李国成、李添校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立案。上诉人李志桓、李锦伦、李国成、李添校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猎德街道办事处(下简称“猎德街道办”)作出的《关于李国成等人反映高德物业租赁问题的情况说明》(下简称“《情况说明》”),属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误。首先,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下简称“猎德经济社”)直属猎德街道办管理,《情况说明》的作出是猎德街道办在履行其行政职责,且《情况说明》对上诉人及全体村民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上诉人及猎德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要求公开和处理高德集团的物业租赁欠租事件。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猎德经济社与高德集团的物业租赁合同,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但猎德街道办在《情况说明》中并没有履行其职责;三、对猎德街道办未履行其行政职责造成对上诉人的侵害权益行为,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及猎德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807号《行政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猎德街道办事处2016年1月26日做出的《关于李国成等人反映高德物业租赁问题的情况说明》;三、责令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依法公开与高德集团的物业租赁合同;四、责令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布高德集团欠租事件处理情况,并追究欠租事件责任人;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猎德街道办事处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李国成等人反映高德物业租赁问题的情况说明》,是对猎德村公司与高德置地集团之间租赁合同履行相关情况进行的说明,并告知上诉人相关合同主要信息已经公开,如需了解详细合同资料,建议其到猎德发展有限公司查阅。该情况说明是就上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及并没有对上诉人的权利重新作出处分,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上述答复,依上述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至于上诉人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依法公开与高德集团的物业租赁合同以及责令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布高德集团欠租事件处理情况,并追究欠租事件责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上述两项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铁文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潘丽娜颜悦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