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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冯自鹏与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宜忠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自鹏,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369号之一原告冯自鹏。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19号。法定代表人孙继峰,董事长。被告孙宜忠,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660号冯自鹏与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宜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3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原告冯自鹏提供担保的证号为0068的房产。现原告缴纳20%的现金作为担保,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冯自鹏所有的证号为0068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