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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公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838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公帅,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公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催交,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