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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吴朗月与深圳市洪泰天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朗月,深圳市洪泰天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462号原告:吴朗月。被告:深圳市洪泰天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坂大道民乐统建楼1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朗月诉被告深圳市洪泰天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朗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朗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朗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吴朗月负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段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