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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小新屯村委会与被告爱辉区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爱辉区张地营子乡小新屯村村民委员会,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黑河市爱辉区滨南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1行初1号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张地营子乡小新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新屯村委会)。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张地营子乡小新屯村。法定代表人张新亮,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耿光,该区法制办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曹世达,该区法律顾问。第三人黑河市爱辉区滨南林场。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法定代表人陈广来,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小新屯村委会诉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爱区行决字[2015]1号行政确权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在确权过程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该确权决定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作出爱区行决字[2015]1号行政确权决定书,该决定书将3.5公顷争议林地所有权确认为国有,林地使用权归爱辉区滨南林场。同时告知小新屯村委会:“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爱辉区人民法院起诉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6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案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原告应先行向黑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张地营子乡小新屯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张地营子乡小新屯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伟华审 判 员  满国石代理审判员  何龙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庆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