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李海与郝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郝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郝泽,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与被执行人郝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静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