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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钱晨与姚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晨,姚聪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3738号原告:钱晨,女,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新农村周家石桥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601035429。被告:姚聪颖,女,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史桥村姚家门前2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801051642。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晨诉被告姚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晨负担。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夏惠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