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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周与孙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孙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王周,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跃,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王周与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