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作东诉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东,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密云分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初13号原告王作东,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军(系原告王作东之子),1981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水源东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中,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男,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志勤,男,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密云分校,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南更道123号。法定代表人戴文胜,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叮咚,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作东要求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区住建委)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密云分校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王作东诉称:2004年,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密云分校(原密云四中)建设新校址,未办理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将原告350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法拆迁。密云区住建委未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建房[1995]387号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制度是加强房屋拆迁主管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没有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建设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不得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由此造成拆迁人(原告)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拆迁单位(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密云分校)给与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告邮寄投诉书。请求:判令被告密云区住建委对第三人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密云分校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一事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为法定起诉条件。经审查,原告王作东据以要求被告密云区住建委对第三人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密云分校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一事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故原告王作东的起诉缺乏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作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崔长林人民陪审员 丁秋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