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740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新江与被执行人张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江,张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江,男,1963年4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304110332,山西省平遥县人。被执行人张景龙,男,1966年9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609130396,辽宁省大连市人。本院在执行(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赵新江申请执行张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新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元 奎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