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忠良与董继文、郝书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良,董继文,郝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忠良。被执行人董继文。被执行人郝书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忠良与被执行人董继文、郝书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黄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书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蕾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