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于志国与任国峰互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志国,任国峰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0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于志国,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任国峰,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案由:互易纠纷上诉人于志国因与被上诉人任国峰互易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志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志国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于志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石 莹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