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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于志国与任国峰互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志国,任国峰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0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于志国,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任国峰,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案由:互易纠纷上诉人于志国因与被上诉人任国峰互易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志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志国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于志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石 莹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