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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财与张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财,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李财,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张福,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李财与被执行人张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