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财与张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财,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李财,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张福,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李财与被执行人张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