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莫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莫康云,蒋婵娟,玉环县亿利达阀门厂,莫承杭,王云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8521-6。代表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莫康云,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蒋婵娟,女,1963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玉环县亿利达阀门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干江镇桔场村,组织机构代码:75395503-9。法定代表人莫康云。被执行人莫承杭,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王云迪,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莫康云、蒋婵娟、玉环县亿利达阀门厂、莫承杭、王云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康云、蒋婵娟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6930元、执行费12467元,被执行人玉环县亿利达阀门厂、莫承杭、王云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云迪与他人共同所有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莫康云、蒋婵娟、玉环县亿利达阀门厂、莫承杭、王云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各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莫康云、蒋婵娟、玉环县亿利达阀门厂、莫承杭、王云迪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80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