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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胜广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胜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904号罪犯李胜广,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4月6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胜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胜广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9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4月3日、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2354号、第80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胜广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李胜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胜广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胜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胜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