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那日苏申请照日格图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日苏,照日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那日苏,男,28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照日格图,男,39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那日苏申请照日格图追偿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予以扣留,申请人提出执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大 松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522执152号申请人:那日苏,被执行人:照日格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后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执行人照日格图622976054040167882一卡通中的存款予以扣留10000.00元为止。执行员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记员王大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