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莫江与桂林龙江保健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江,桂林龙江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593号原告莫江,居民。被告桂林龙江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福县龙江乡龙山村。法定代表人马子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江与被告桂林龙江保健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廖本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伟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