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452号原告张某甲,女,1988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