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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452号原告张某甲,女,1988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