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袁铁钢与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铁钢,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袁铁钢。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沈定湘。申请执行人袁铁钢与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岳劳人仲案字【2015】第95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袁铁钢与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