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朱国琴与王云兰、王金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琴,王云兰,王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朱国琴,教师。委托代理人:虞延斌,天长市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云兰,工人。被执行人:王金虎,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国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云兰、王金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为80000.00元,未执行标的8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云兰、王金虎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