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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与望江县天语服装有限公司、鲁可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望江县天语服装有限公司,鲁可法,谢叶枝,望江县新南方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保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西路138号。负责人:姚亚光,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志兵,系该行市场部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朝阳,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望江县天语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望江大道。法定代表人:鲁可法,董事长。被告:鲁可法。被告:谢叶枝。系被告鲁可法之妻。被告:望江县新南方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法定代表人:谢叶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诉被告望江县天语服装有限公司、鲁可法、谢叶枝、望江县新南方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638万元或查封、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望江县天语服装有限公司、鲁可法、谢叶枝、望江县新南方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38万元或查封、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祝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