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永娟与李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娟,李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娟,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华忠,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华忠工资收入每月1700元,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