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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7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粤0303民初7883号原告严妙平与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南山欢乐颂购物中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妙平,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南山欢乐颂购物中心,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883号原告严妙平。委托代理人辛钧辉,湖南公言(深圳)律师律师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南山欢乐颂购物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2号金福瑞购物广场地下室-01层-B,商铺01层,商业02层复式1-3层,组织机构代码56153141-8。负责人李达。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限办公使用),组织机构代码19220129-5。法定代表人洪杰。委托代理人宋小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八案中,原告严妙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妙平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0元,各案均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麦树明负担。审判员  方媛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何辉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