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郑春颖、衣若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郑春颖,衣若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莫英惠,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郑春颖,女,汉族,1962年12月29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衣若天,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郑春颖、衣若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吉仲裁字第9号裁决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仲裁裁决确定的限期履行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进行案外和解为由,要求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6)吉仲裁字第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