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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辉与海宁伊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海宁伊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767号原告:杨辉。被告:海宁伊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华丰村华中小区29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汪胜。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诉被告海宁伊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